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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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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用于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7〕16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和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用于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单项奖最高不超过 300 元/人次(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团体奖项一等奖不超过 300 /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最高限额 100/人次。

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按上级工会要求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 800 元/人次。

基层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比赛,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过 300 元/人天,聘请其他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过 200 /人天。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可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不超过 50 元/人次。

基层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活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以此为由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基层工会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可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明星演唱会、竞技类商业性体育比赛除外)、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秋)游等活动时由会费列支,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 200 元/人次。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 2200 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 30%以上。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 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购买不超过 300 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助保障得到帮助。

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不高于 2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 1000 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组织好一线先进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省内不超过 5 天,省外不超过 7 天。参加人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疗休养期间的其他费用可由工会经费给予补贴。省内最高不超过 3000 /人次,省外不超过 3500 /人次,组织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最多不得超过 3 人。

疗休养活动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及相关讲座等形式组织开展,可安排参观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组织工会业务相关的活动等,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和提升职工素质紧密结合起来,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严禁以疗休养的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集体)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基层工会可在极端恶劣天气时向全体在职会员发放防护物品,每年不超过 150 元/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在开展以上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所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7〕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4〕6 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通知》(陕财办行〔201693 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主要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各种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参赛数量的三分之一,标准为单项奖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团体奖人均最高不超过 500 元。同时,可向未获得奖励的参赛人员发放不超过 100 /人次的纪念品。在开展以上活动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单位人员)作为评委,评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不超过 2400 /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1500 /人天。

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办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工作方面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

基层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党政、群团等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发放补贴。单位会员人数 500 人(含 500 人)以下不超过150 /人月,500 人以上 1000 人(含 1000 人)以下不超过 200/人月,1000 人以上不超过 300 /人月。

基层工会可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适当补贴。

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 500 元/人次(每年不超过一次),奖励范围由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及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同级政府和所在单位提供。如同级政府和所在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不足以保障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在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须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置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举办的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明细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接待函和消费清单;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获奖人员再发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和春(秋)游的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在行政费用中列支的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表彰工作,不得由工会经费列支。受单位行政委托,基层工会可以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行政可以给工会进行专项补助,但不得以行政补助的名义由工会经办职工集体福利。离退休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费从离退休干部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设区市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标准均为上限标准。省内各级工会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支出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但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总工会 2018 年2 10 日印发的《陕西省总工会关于〈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工发〔20181 号)和《陕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发放标准的通知》(陕工发〔2019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如本办法与本地区(系统)党组织的规定、要求不一致,请按照本地区(系统)党组织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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